浙江省鞋类商品“三包”暂行办法

鞋批发网    2009年05月05日 13:58:04 阅读:

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简称为“三包”)的责任和义务,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条 浙江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,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,按照本办法承担“三包”责任。

 

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“三包”的原则,销售者与生产者、销售者与供货者、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规定的“三包”责任和义务。

 

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“三包”规定的基本要求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“三包”实施细则。

 

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“三包”有效期:

50元以上100元以下(含50元)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30天;

100元以上(含100元)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90天;

300元以上(含300元)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120天。

“三包”有效期自开具发票(包括有效凭证)之日起计算。“三包”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“三包”凭证,经营者予以退货、更换、修理。

 

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,实行三包卡(或信誉卡)和销售凭证制度。出售商品时,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(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、等外品除外)。

 

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,经营者承担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“三包”责任。

 

(一)出现严重脱胶(有侧帮缝线的除外)、裂浆、裂面、裂绑、裂底、断跟、泛硝、表皮脱落、塌芯、钉头突出、网面破裂(如旅游鞋)等质量问题的;

(二)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;

(三)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 

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,消费者可选择退货、更换或者修理。退货时,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
 

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,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,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。更换时,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、同规格的产品;无同型号、同规格的产品,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,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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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货很快啊,到新疆才3天 不错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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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货速度还可以,,只是鞋子太小了,,不符合原来的那个尺码数,,有点味道,,不过整体还算不错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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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了好多次了,还是一如既往的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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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红小妹603
  • 我无需研究,就确定你是个皮盲。\r\n其他有内里的单鞋看不懂皮也可以理解,这种就一层牛皮的,皮背面的纤维直接露在外面的居然还能大言不惭说不是皮的,真是无语。\r\n我对你的智商实在非常非常失望,简直颠覆了我对人类zs下限的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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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很好看 不过有点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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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鞋子穿得挺舒服的,底很软,也很薄,薄了就不能走太长的路,石子什么的会硌到脚。流苏垂到地上了,短一些更好。码数应该是正的,会越穿越大,也会没有型,这么软,也正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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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w***7
  • 赛驼皇9101
  • 穿起来很软,比较舒适,但不是很透气,应该不是皮的。但这个价格估计也买不到所谓的‘头层牛皮’,看在穿起来还比较舒适的份上,所以就懒得退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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